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经济 >> 房产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徐荣康  朱建宇  陈晓云  李波  
该问题已关闭

房产纠纷

陕西-西安 05-13 17:51  悬赏 25  发布者:ryn575…… 给我留言  回答:(10)
本人于2011年12月底和楼盘销售签订一份合同!合同大致内容如下:房子的总面积是98平方,里面带双气[暖气和天然气]。于2012年10月交房子钥匙!
  然而,到预定时间交钥匙时候没有给我们,并且延长了1年的时间。现在我们去的时候,才说房子比原来的多了6个平方。还需我们加6个平米的钱,但是现在也没天然气,另外还要多收我们天然气费用!之前他们任何人没有告知我们。总体的事情大概就是这样!希望您能给我予以解答!谢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陕西-西安]
  • 党鹏律师 VIP
  • 电话:18629082664
  • 105110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5-13 17:42
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的,由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话,开发商要承担违约责任
没有天然气不符合交房标准
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维权
回复时间: 2013-05-13 17:3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3-05-13 17:53
超过房屋总面积3%的部分无偿归你所有,房屋总面积3%以内的部分,应补齐差价
回复时间: 2013-05-13 17:59
超过房屋总面积3%的部分无偿归你所有,不需要补足差价  你可以起诉要求安装天然气
追问:

问题是到现在他还没给我们装天然气,那么以后我们通过法律手段是不是一定就可以成功!

回答:

通过法律手段 对方必须安装天然气

回复时间: 2013-05-13 19:54
一般来说管道铺设开通费用包含在建筑成本中,不得另行收取,可详细查阅当地的物价部门文件。多出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果约定不明,按照司法解释超过3%以上的部分为无偿赠送。延期期间,可以起诉延迟收楼的违约金。
回复时间: 2013-05-13 20:02
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的,由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话,开发商要承担违约责任
没有天然气不符合交房标准
回复时间: 2013-05-14 08:54
你好,没有天然气不符合交房约定,可以拒绝验收。。
回复时间: 2013-05-14 09:51
房子面积多出百分之三,可以选择退房,或者在百分之三之外的部分缴纳房款
回复时间: 2013-05-14 11:27
迟延交房按合同约定诉求违约金,至于多出的面积,不超出3%的部分应当支付差额,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回复时间: 2013-05-15 14:30
您好!这种情况需结合当初签订的合同内容等具体分析。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辽宁沈阳
河北保定
北京东城区
江苏无锡
广东深圳
福建厦门
广东广州
北京西城区
最佳律师解答
最新回复律师
湖北 襄阳
人气:439262
安徽 合肥
人气:283946
陕西 西安
人气:584147
湖南 长沙
人气:546902
辽宁 沈阳
人气:154155
河北 保定
人气:287694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