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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纠纷

福建-泉州 05-18 15:09  悬赏 0  发布者:xinjin…… 给我留言  回答:(5)
发包方收到完整的工程结算报告,超出合同约定期限未提出异议,也不付工程款,承包方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法院不按建设部和财政部发布的(财建2004笫369号)文件笫十六条规定判决,而是在离起诉日至今已十个月才提出要进行评估鉴定,我们承包方该怎么办?法院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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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5-18 16:28
问题比较复杂,可以电话沟通下。
  • [福建-福州]
  • 陈宇律师 VIP
  • 电话:13774573086
  • 1229780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5-18 20:06
可以向法院起诉追讨。
回复时间: 2013-05-18 15:14
协商不成建议向法院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3-05-18 19:09
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可以电话详询
回复时间: 2013-05-25 17:16
“发包方收到完整的工程结算报告,超出合同约定期限未提出异议”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只有在合同中有类似约定情况下,才可以认定为发包人认可您的结算。
从您的叙述看,应当是双方已完工程量和价格存在争议,一般是进行司法鉴定。
虽然签订了施工合同,但是由于工程本身的不确定性,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量的改变也就在所难免了。一般对于工程变更,要及时按照业主建设单位要求履行工程变更的认可手续。在律师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由于口头约定变更,导致工程结算时对工程量和定价发生争议导致诉讼发生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本律师经验,施工企业可以采取三种方式来维护自己利益,一是根据合同约定,如果合同的补充协议对这部分工程量做了约定则可以作为依据;二是没有合同约定的,可以根据当时施工双方以及监理单位、材料商等第三方的工程量确认证据来计算工程量;三是参照签订合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一般指建造定额标准);四是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法院作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也是依据建筑定额标准鉴定)。对于上述四种途径,施工企业可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选择采用。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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