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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我是一个新媒体编导,负责公司的广告对接,剧本编写等内容

广东-广州 06-03 11:36  悬赏 0  发布者:ask202…… 给我留言  回答:(2)
事情是这样的,我是一个新媒体编导,负责公司的广告对接,剧本编写等内容,29号的时候公司要求我归还之前用于工作途径的单反相机,31号协商解约。单反之前由于工作使用一直保管在我这,单反是由剪辑保管的,我已通知过剪辑了,同时负责人也口头表示知道此事。6月2日公司负责人口头警告我长期占有相机,以他不知情的原因要求我赔偿长期占有的费用,按市场租赁价共计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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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3-06-03 12:30
你好!可以拒绝,对方的主张没有依据。
回复时间: 2023-06-03 13:39
这是可以按照诉讼来维权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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