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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问题

四川-成都 05-20 23:13  悬赏 0  发布者:asd321…… 给我留言  回答:(5)
1991年5月,我因举报贪污被国营企业的一名处级干部报复陷害失去了工作。按照79年《刑罚》第一百四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来看:国家工作人员是报复陷害罪的主体。
   按照97年《刑罚》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来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是报复陷害罪的主体。
  请问:本案的犯罪主体,应该以79年的《刑罚》来确定?还是以97年的《刑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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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5-21 08:05
可以具体了解。
回复时间: 2013-05-21 09:14
你好,如果你是91年被处罚的,适用法律是79年的刑法。
回复时间: 2013-05-21 09:42
你好!一对一已回复
回复时间: 2013-05-21 10:08
你好,如需法律帮助,欢迎致电或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3-05-23 00:00
打字太麻烦 最好语言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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