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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迁农民土地补尝的问题

河北-廊坊 05-22 05:02  悬赏 0  发布者:155675……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是吉林市高新区荣光村村民,我们村动迁时只给了青苗补助费,低价把我们的土地收去,高在高价卖出,有不同意的就强行把房子给推掉,安置费夠十六以上的给一万元,十六以下的不给,土地补尝款,动迁人员说土地是国家的不给钱,他们打着政府的名以着么做,跟土匪强盗有什么区别,我们为了支持国家建设,他们确以权谋司,他们代表着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他们这么做就合法吗?还我党就这样,我村民的固定资产村上只把我们队长叫走谦了字,当时多少钱村民也不知到,今年我刚听说我们村上把东山又给卖了。村民又知到。我希望有关部门给于重视不要让百姓,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矢去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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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5-22 13:11
您好!
强拆违法,被拆迁人应当积极的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详情可来电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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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5-22 05:36
你好,可以向上级民政部门放映。。
回复时间: 2013-05-22 08:00
提供证据,可向政府部门反映
回复时间: 2013-05-22 09:50
强拆屡禁不止,跟被拆迁人维权乏术有很大关系。
   集体土地的补偿大原则是按照土地的用途给与补偿,就是说种树的和种蔬菜的补偿标准要有所区别;
   土地上:青苗补助费是一方面,另外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此外还有人员的安置补助费。
   总之,补偿的范围很广,只是被拆迁人争取的利益空间被威逼利诱的所剩无几,我们代理过的案件中,很多开发商都是明目张胆的欺负被拆迁人,但是我们律师一介入,他们的嚣张气焰就有所收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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