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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一般不得作为商标,有哪些特殊情况?

上海-闵行区 01-11 02:11  悬赏 0  发布者:ask2401114e 回答:(6)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一般不得作为商标,有哪些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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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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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4-01-11 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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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长宁区]
  • 徐荣康律师 VIP
  • 电话:15021871079
  • 1009105积分
回复时间: 2024-01-11 08:30
需要核实解决的
回复时间: 2024-01-11 09:25
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如果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比如“西湖”“凤凰”,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比如绍兴黄酒,郫县豆瓣,可以注册为商标。对于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地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但考虑到地名属于公共资源,基于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的基本考量,商标审查过程中对含地名的商标注册申请均予以严格审查。如果商标中的地名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那么地名也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即使含地名的商标获得注册,他人仍享有正当使用商标中地名的权利。
回复时间: 2024-01-11 10:36
这是可以按照诉讼来解决问题的
  • [辽宁-锦州]
  • 刘哲律师 VIP
  • 电话:18841687472
  • 440165积分
回复时间: 2024-01-11 10:40
核实解决
  • [上海-杨浦区]
  • 夏之威律师 VIP
  • 电话:13524907984  只接受上海本地咨询 谢谢合作
  • 84781积分
回复时间: 2024-01-15 16:02
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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