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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权纠纷

福建-厦门 05-23 10:49  悬赏 0  发布者:pscutr…… 给我留言  回答:(4)
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我是卖方。双方约定在8月6日前办理过户手续,买方支付了八万块钱定金给我,约定5月20日将房屋使用权交给买方。到了5月20号,我想收到房屋首付款再把使用权交给买方,买方表示暂时不能支付首付款。我不交出使用权,请问这样的违约算对整个合同的违约吗?如果对方起诉,会是怎样的判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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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5-23 10:52
算作违约.
回复时间: 2013-05-23 12:38
原合同并未要求支付首付款,对方起诉的话你要双倍返还定金
回复时间: 2013-05-23 12:44
一、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二、届时,对方不支付首付款的,经催告,可以解除合同。
回复时间: 2013-05-25 15:13
按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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