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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0日,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张某将自家的房屋以7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

河北-廊坊 05-24 10:52  悬赏 0  发布者:pkozk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1年3月1.0日,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张某将自家的房屋以7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双方到房管局办理了登记手续后,李某向张某签发了一张以张某为收款人,张某的开户银行为付款人,金额为70万元,出票日为3月15日的现金支票,要张某自己去提款。3月18日,张某从朋友处买走价值70万元的电缆,把支票转让给朋友。朋友因不懂票据,以为什么时候都可以提款。5月20日,当朋友去银行提款时,被银行告知已超过期限,不能取得款项。
问题:张某的朋友能不能收回自己的款项?他应该向谁去主张70万元的款项?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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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5-24 13:26
张某的朋友应当向张某主张70万元的款项, 因为他们之间存在买卖关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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