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徐荣康  毕丽荣  朱建宇  陈晓云  王远洋  
该问题已关闭

损害赔偿

河北-廊坊 05-24 15:55  悬赏 0  发布者:求事实 给我留言  回答:(0)
甲方(个人)、乙方(企业)、丙方(乡行政单位)。2003年甲方购买乙方位于生产矿井旁煤沟内厂房(无产权证)。1998年洪水淹井并使煤沟形成沟塘(甲厂房未淹)。同年开始,乙方为恢复生产,安装水泵排沟塘内的积水(矿井和沟塘相通)。2007年乙方自行撤泵,停止排水,造成沟塘内水位上涨。2009年3月淹至甲方厂房,造成损失。甲方诉求乙方、丙方赔偿。一审判决乙方承担部分责任、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上诉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上诉请求不承担责任。甲乙双方均未要求丙方承担责任。二审判决维持甲方承担部分责任,改判丙方行政管理职能过错承担部分责任。本人认为:二审违背“不告不理”原则和用民法调整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请问二审判决对吗?谢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安徽合肥
辽宁沈阳
北京朝阳区
山东聊城
山东淄博
广东广州
河北石家庄
广东茂名
最新回复律师
湖南 长沙
人气:547521
辽宁 锦州
人气:442305
上海 静安区
人气:165052
湖北 襄阳
人气:439834
山东 菏泽
人气:221175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