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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河北-廊坊 05-24 15:55 悬赏 0 发布者:求事实 给我留言 回答:(0) 甲方(个人)、乙方(企业)、丙方(乡行政单位)。2003年甲方购买乙方位于生产矿井旁煤沟内厂房(无产权证)。1998年洪水淹井并使煤沟形成沟塘(甲厂房未淹)。同年开始,乙方为恢复生产,安装水泵排沟塘内的积水(矿井和沟塘相通)。2007年乙方自行撤泵,停止排水,造成沟塘内水位上涨。2009年3月淹至甲方厂房,造成损失。甲方诉求乙方、丙方赔偿。一审判决乙方承担部分责任、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上诉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上诉请求不承担责任。甲乙双方均未要求丙方承担责任。二审判决维持甲方承担部分责任,改判丙方行政管理职能过错承担部分责任。本人认为:二审违背“不告不理”原则和用民法调整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请问二审判决对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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