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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里规定离职后不再支付保密费,有效吗?
天津-河西区 09-06 05:54 悬赏 0 发布者:ask2509062p4 回答:(11) 保密协议里规定离职后不再支付保密费,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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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9-06 05:55
一般有效。保密是员工法定义务,协议可约定离职不付保密费。若涉及竞业限制则需补偿。解决方案:若签竞业限制协议可协商补偿,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 [河北-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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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9-06 06:33
不违反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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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9-06 06:47
你好!对于您在保密协议中遇到的关于离职后保密费支付的疑问,我们理解这直接关系到您的经济利益和职业选择。通常情况下,保密义务是员工的一项法定义务,而保密费的支付并非该义务成立的前提。因此,协议中关于离职后不再支付保密费的约定,一般被认为是有效的。
以下是对您问题的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密与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适用解释:该条文区分了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保密义务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的法定义务,无需用人单位支付额外费用。而竞业限制则不同,用人单位需在员工离职后支付经济补偿,以换取员工在一定期限内不从事竞争业务。您提到的“保密费”很可能是指后者,即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范围】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适用解释:该条文明确了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和期限。如果您的职位不属于上述人员范围,或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该条款可能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商业秘密保护】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适用解释:该条文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中明确将“违反保密义务”列为侵权行为之一。这进一步强调了保密义务是法定的,不因是否支付费用而免除。
以下是对您问题的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密与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适用解释:该条文区分了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保密义务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的法定义务,无需用人单位支付额外费用。而竞业限制则不同,用人单位需在员工离职后支付经济补偿,以换取员工在一定期限内不从事竞争业务。您提到的“保密费”很可能是指后者,即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范围】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适用解释:该条文明确了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和期限。如果您的职位不属于上述人员范围,或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该条款可能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商业秘密保护】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适用解释:该条文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中明确将“违反保密义务”列为侵权行为之一。这进一步强调了保密义务是法定的,不因是否支付费用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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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9-06 06:51
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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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9-06 07:00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密协议中关于离职后不再支付保密费的条款是有效的。保密义务是法定的附随义务,不因离职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额外支付保密费。但若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保密费且已实际支付,则应按约定履行。
-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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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9-06 07:04
保密协议中关于离职后不再支付保密费的规定是有效的。保密义务是法定的附随义务,不因离职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额外支付费用。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双方自愿签署,该条款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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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9-06 09:08
看具体证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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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9-06 09:13
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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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9-06 09:33
有效,但具体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保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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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9-06 09:55
可以协商解决,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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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9-10 10:33
一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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