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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性催收和短信骚扰公司
四川-成都 09-08 15:46 悬赏 0 发布者:scarec…… 给我留言 回答:(7) 本人(石某)未向任何个人或组织机构进行借钱或贷款,却一直收到相关催债短信。一直没管,最近竟然把短信发到了我公司同事手机上,影响公司业务运转和破坏个人声誉,麻烦请问有办法制止吗?
当前已通过电话沟通,对面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本人已核查征信记录,征信记录正常,无贷款信息。麻烦相关律师指点我如何进行个人维权,首先让对方停止对我个人及公司的骚扰。
当前已通过电话沟通,对面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本人已核查征信记录,征信记录正常,无贷款信息。麻烦相关律师指点我如何进行个人维权,首先让对方停止对我个人及公司的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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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浙江-杭州]
- 吴亮律师 VIP
- 电话:15555555523
- 83247积分

回复时间: 2025-09-08 16:21
首先保留催债短信等证据,再次向对方明确你无借贷事实,要求停止骚扰。若对方拒绝,可向工信部投诉短信骚扰,也可报警或去法院起诉,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 [山东-菏泽]
- 朱建宇律师 VIP
- 电话:15806729911
- 330973积分

回复时间: 2025-09-08 16:23
可以报警处理 属于违法行为
- [河北-保定]
- 王林律师 VIP
- 电话:13463270151
- 425261积分

回复时间: 2025-09-08 16:43
你好,可以报警或起诉解决
- [湖北-襄阳]
- 王远洋法律工作者律师 VIP
- 电话:19947890069微信同号
- 479674积分

回复时间: 2025-09-08 17:50
你好!对于您长期被不明催债短信骚扰,甚至影响到您的工作和声誉的情况,我们非常理解您的困扰与焦急。从您描述的情况来看,这很可能是一起恶意催收或个人信息被滥用的事件,对方的行为已涉嫌违法。以下是对您问题的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侵害】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适用解释:您的生活安宁和个人信息(如您的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属于您的隐私。催收方在您明确无债务的情况下,持续发送催债短信,甚至骚扰您的同事,严重侵害了您的隐私权和生活安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侵害隐私权的方式】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适用解释:该条款明确列举了侵害隐私权的具体方式。催收方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以电话、短信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骚扰行为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适用解释:该条款是公安机关处理此类骚扰行为的直接依据。催收方“多次发送...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其处以拘留或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侵害】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适用解释:您的生活安宁和个人信息(如您的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属于您的隐私。催收方在您明确无债务的情况下,持续发送催债短信,甚至骚扰您的同事,严重侵害了您的隐私权和生活安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侵害隐私权的方式】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适用解释:该条款明确列举了侵害隐私权的具体方式。催收方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以电话、短信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骚扰行为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适用解释:该条款是公安机关处理此类骚扰行为的直接依据。催收方“多次发送...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其处以拘留或罚款。
- [广东-深圳]
- 宋昕律师 VIP
- 电话:13312939595
- 176397积分

回复时间: 2025-09-08 18:02
您好,我是律师。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您可能遭遇了虚假催收或诈骗行为。建议您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 保存所有催收短信、通话记录等证据;2. 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据;3. 向工信部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投诉;4. 通过律师函要求对方停止骚扰,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这些措施能有效制止骚扰行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也是成都的,如果你再次收到这方面的骚扰,也可以委托我处理。
- [上海-长宁区]
- 徐荣康律师 VIP
- 电话:15021871079
- 1139955积分

回复时间: 2025-09-08 20:40
可以处理解决的
- [广东-广州]
- 毕丽荣律师 VIP
- 电话:13049633889
- 4071586积分

回复时间: 2025-09-09 15:00
可以直接按照报警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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