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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成都被中介骗到合肥进厂,说的不要路费,签了路费借条,现在是因为组长安排不合理我上了四天自离了

四川-成都 09-14 11:18  悬赏 0  发布者:wei240208pG7 回答:(7)
我在成都被中介骗到合肥进厂,说的不要路费,签了路费借条,现在是因为组长安排不合理我上了四天自离了,合肥中介找我要来的路费我要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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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浙江-杭州]
  • 吴亮律师 VIP
  • 电话:15555555523
  • 83124积分
回复时间: 2025-09-14 11:20
若有证据证明中介承诺不要路费,借条可主张撤销,可不支付路费。先和中介协商,出示证据说明情况;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去法院起诉维权。
回复时间: 2025-09-14 11:54
可以依法维权, 联系我, 详细解答
回复时间: 2025-09-14 13:57
你好!对于您因中介虚假承诺而陷入的困境,我们深表理解。从法律角度看,中介的行为涉嫌欺诈,其要求您支付路费的主张缺乏合法依据,您无需支付该笔费用。
以下是对您问题的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欺诈可撤销】​​“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适用解释​:该条款规定了因欺诈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中介以“不要路费”的虚假承诺诱使您前往合肥,该行为构成欺诈。您因此签署的“路费借条”属于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您有权请求撤销该借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禁止收取财物】​​“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适用解释​:该条款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包括中介)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中介要求您支付路费的行为,违反了该禁止性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违法收取财物的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它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适用解释​:该条款明确了用人单位违法收取财物的法律责任。中介的行为不仅应被责令退还,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回复时间: 2025-09-14 16:32
有没有签订其它的合同呢
回复时间: 2025-09-14 18:00
可以直接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义务的
  • [上海-长宁区]
  • 徐荣康律师 VIP
  • 电话:15021871079
  • 1139758积分
回复时间: 2025-09-14 19:28
这是可以提出的
  • [广东-深圳]
  • 宋昕律师 VIP
  • 电话:13312939595
  • 176397积分
回复时间: 2025-09-15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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