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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级学生在体育课热身跑步时,两人因疯闹导致一人被推倒并手指骨折。学生

重庆-渝中 09-24 22:06  悬赏 0  发布者:ask250924Jt 回答:(6)
三年级学生在体育课热身跑步时,两人因疯闹导致一人被推倒并手指骨折。学生摔倒后体育老师未及时上前查看,但该学生自行起身继续跑步,具备独立运动能力,整堂课及回到班级后均未表现出异常情况,班主任也未发现其异常。这种情况下谁来负责,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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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25-09-24 22:09
你好!对于您孩子在学校受伤的情况,我们深表理解。在体育课上发生此类意外,责任划分需要根据各方的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具体分析。通常情况下,此类事件的责任可能涉及直接侵权的学生、学校(教师)​​ 以及受伤学生自身的注意义务。
以下是对本案责任划分的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解释​: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需要分析推人学生的行为、学校(教师)的履职行为以及受伤学生自身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解释​:三年级学生一般为8-9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法律首先推定学校有过错。学校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教师及时制止危险行为、事发后及时救助等),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解释​:如果该三年级学生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适用本条规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需要由受伤学生一方来证明学校存在过错。
  • [上海-长宁区]
  • 徐荣康律师 VIP
  • 电话:15021871079
  • 1139135积分
回复时间: 2025-09-25 07:15
需要起诉解决的
回复时间: 2025-09-25 08:25
此类事件的责任可能涉及直接侵权的学生、学校(教师)​​ 以及受伤学生自身的注意义务
回复时间: 2025-09-25 09:56
可以协商解决, 达成赔偿协议, 联系我, 详细解答, 帮你维权
回复时间: 2025-09-25 11:06
可以直接按照自己主张来提交证明的
  • [浙江-杭州]
  • 吴亮律师 VIP
  • 电话:15555555523
  • 82293积分
回复时间: 2025-09-25 16:08
这种情况,推人学生家长要担责赔偿。体育老师未及时查看,学校有一定过错也需担责。建议先协商,确定双方责任比例分担赔偿,如协商不成可起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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