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简单咨询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吴健弘  马恩杰  
待解决问题

我24年一家超市上班 有个女同性恋在工作群加开始追求我 期间会转账500-2000元给我

广东-清远 03-31 10:03  悬赏 0  发布者:wei2603315T2 回答:(7) 剩余时间: 12天4小时
我24年一家超市上班 有个女同性恋在工作群加开始追求我 期间会转账500-2000元给我,所有转账合在一起达到了四万多元 有些转账标注了自愿赠予 有一部分没有标注 只是言语上让我收下转账 表示“我不需要你为我做什么 收下吧”或者“让我收了买点好吃的”类似话语 聊天记录我们有些暧昧,偶尔会有一些关心对方的话语 不过我并没有实际的言语上同意跟她在一起,她会觉得我们聊天已经那么暧昧了 我好几次没及时回复她的消息 对我有种很强的占有欲 还有点情绪激动,后来我离职了 她感受到聊天中我的不理睬、追不到我,隔了大半年快一年的时候,她联系我要求我返还那些没有备注自愿赠予的转账 我需要返还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我来回答
私密留言:
全部答案
  • [浙江-杭州]
  • 吴亮律师 VIP
  • 电话:15555555523
  • 97804积分
回复时间: 2026-03-31 11:30
1. 从法律角度看,如果转账时没有明确表示是借款,且有赠予的标注或言语,这部分钱款可能被认定为赠予。
2. 对于没有标注自愿赠予的部分,如果对方能证明是借款,你可能需要返还。
3. 建议你和对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保留相关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回复时间: 2026-03-31 11:43
你大概率不需要全额返还,但大额、未标注的转账存在被法院认定为附条件赠与、要求部分返还的风险。下面从法律定性、你的抗辩点、应对方案三方面详细说明。
一、法律定性:你的情况属于 “暧昧追求期的赠与”
1. 已标注 “自愿赠予” 的部分
结论:无需返还。
依据:《民法典》第 657 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对方明确标注 “自愿赠予”,且你已接收,赠与完成,无特殊情况不可撤销。
2. 未标注、但对方口头说 “收下吧、买点好吃的” 的部分
核心判断标准:法院会综合金额大小、转账频率、聊天语境、双方关系进展来定性。
两种常见认定:
一般赠与(无需返还):小额、频繁、用于日常消费(如几百元),目的是表达好感、维系暧昧关系,属于无偿、无附加条件的赠与。
附条件赠与(可能需返还):单笔大额(如 1000–2000 元)、累计金额高(你方累计 4 万 +),法院通常认定为以建立恋爱 / 亲密关系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赠与。若最终未确立恋爱关系,条件未成就,赠与可被撤销、要求返还。
二、你的关键抗辩点(对你有利)
你从未明确同意确立恋爱关系
聊天记录仅为暧昧、关心,你未承诺交往,对方的 “占有欲、情绪激动” 是其单方认知。
这可削弱 “以恋爱为条件” 的认定,主张款项是纯粹情感表达的无偿赠与。
对方主动转账、明确表示 “不需要你做什么”
对方多次表示 “我不需要你为我做什么、收下吧”,可证明其无附加义务、无借贷合意,更符合一般赠与特征。
时间已过近一年,撤销权可能已过除斥期间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如因 “未履行义务”)需在知道 / 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对方时隔近一年才主张,可能已丧失撤销权。
部分款项已用于共同消费 / 日常开支
若有证据(如消费记录)证明部分款项用于双方共同支出,该部分不应返还。
  • [广东-广州]
  • 于洋律师 VIP
  • 电话:18924242307
  • 15906积分
回复时间: 2026-03-31 11:44
你好,没有明确的签署借条或表示借款都没有义务返还
回复时间: 2026-03-31 12:55
既然备注自愿赠与, 可以不予返还。
回复时间: 2026-03-31 15:05
可以协商解决, 达成协议, 联系我, 详细解答, 教你怎么做
  • [辽宁-锦州]
  • 刘哲律师 VIP
  • 电话:18841687472
  • 471043积分
回复时间: 2026-03-31 15:28
协商解决
回复时间: 2026-04-01 09:32
未标注自愿赠予的转账,结合你们的暧昧聊天语境,若属于日常小额的关怀性转账,无需返还;若金额较大且明显超出日常情谊范畴,对方可主张是附条件赠与,你可能需要返还。你可整理聊天记录和转账明细,以此抗辩。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杭州
江苏苏州
广东深圳
山东东营
浙江嘉兴
福建莆田
福建莆田
河北保定
福建厦门
最新回复律师
浙江 杭州
13588839313
江苏 苏州
15250058331
广东 深圳
13168766538
湖北 襄阳
19947890069
山东 东营
13012902453
浙江 嘉兴
13505730677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