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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房东要收回,我能得到合理赔偿吗?

 05-29 10:36  悬赏 0  发布者:missu1…… 给我留言 地区:河北-廊坊 回答:(3)
我的商铺是租用别人的房子,之前是签了5年的合同,5年合同结束以后,因为牵扯到房东要不定时涨房租,所以就不让续签合同了,房租变成了一年一交,今年2月份,房东通知不收房租了,房子他要收回,自己做生意,我的店铺我投资了50多万,装修就花了将近30万,我想问下,这样的情况,我能怎么办呢?我能不能得到一些合理的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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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5月29日 10时38分
您好!
租赁合同到期,房东有权收回。
不过您可以要合理赔偿。
追问:

合理赔偿具体是什么名称呢?装修费?误工费?还是什么?法律上支持吗?现在房东强制让我们搬出来,我能不能找公证处对我的附属物以及装修进行估价公正呢?

回答:

1、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承租人自行决定添附的,承租人应当自行将添附物除去。如不能除去的,出租人一般不必补偿。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出租人给予补偿,对出租人而言,该补偿将构成强制得利的补偿。而依照不当得利的规则,强制得利是不应补偿的。
2、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添附,在合同解除后,由于该添附物不能取回,已经成为添附方的损失。对于这种损失,原则上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如虽系承租方违约,但所留装潢物对于出租方确有再利用价值的,可由出租方酌情给予补偿。
所以,有证据证明其装修是经过房东同意,而且所留装潢物对于房东确有再利用的价值的,则可以向房东要相应的补偿。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5-29 10:40
如果合同没约定装修补偿你现在不能得到补偿。
追问:

那意思就是我要自认倒霉,一分钱也得不到吗?房东这样做是合情合理的吗?

回答:

如果当初装修经过了房东同意现在还有使用价值可要求适当补偿,建议协商处理。

回复时间: 2013-05-29 10:41
《合同法》第223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因此,租赁合同解除时,添附物可以取回的,由添附人取回,不能取回的,租赁双方对房屋添附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而铺铺旺了解情况有二:
1、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承租人自行决定添附的,承租人应当自行将添附物除去。如不能除去的,出租人一般不必补偿。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出租人给予补偿,对出租人而言,该补偿将构成强制得利的补偿。而依照不当得利的规则,强制得利是不应补偿的。
2、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添附,在合同解除后,由于该添附物不能取回,已经成为添附方的损失。对于这种损失,原则上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如虽系承租方违约,但所留装潢物对于出租方确有再利用价值的,可由出租方酌情给予补偿。
所以,有证据证明其装修是经过房东同意,而且所留装潢物对于房东确有再利用的价值的,则可以向房东要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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