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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離婚

台湾 06-03 14:46  悬赏 0  发布者:P15190…… 给我留言  回答:(4)
本人与台方男生在大陸辦理結婚證,并有醫個2歲孩子,因為男方沒有辦理入臺證,至今沒來過台灣,現在男方想離婚,卻給孩子的撫養費只是偶爾,我帶著孩子不能工作,而缺,他有把妹現象,大男子主義,他說我們觀念不合,想離婚,請問,我怎樣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和孩子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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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6-03 14:50
如果对方有外遇,可以起诉离婚,要求过错赔偿,并要求孩子的抚养费
回复时间: 2013-06-03 15:08
你好,可以起诉离婚,对方有法定过错可以索要经济赔偿,对于孩子的抚养权,不抚养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
回复时间: 2013-06-03 23:43
建议先协商孩子的抚养费,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抚养孩子。
我的补充: 2013-06-03 23:44
可以在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起诉。
回复时间: 2013-06-05 14:48
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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