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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共同财产问题.

河北-廊坊 06-04 01:46  悬赏 80  发布者:af1022 给我留言  回答:(5)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我和妻子未办结婚证同居10年.我想问同居期间我父亲出首付给我买的房子,房子登记在我名下.之后也是我一个人工资在供,根据以上法规,房子算不算我和妻子共同共有吗?她有权分割我的房子吗?以上法规的意思是不是我个人的工资也算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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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6-04 09:07
按揭还款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平均分割为原则
同居期间的个人工资属于共同财产
回复时间: 2013-06-04 09:0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 11月21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回复时间: 2013-06-07 15:58
你好: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因此,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之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般共有即房子按照出资比例确定房屋份额,工资为各自的财产;但已经赠予对方的除外。
回复时间: 2013-06-09 14:33
你好,你们的关系为同居而不是夫妻。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之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房子是你的个人财产,她无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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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6-12 11:02
根据物权法规定,我认为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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