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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借贷

辽宁-抚顺 06-05 05:40  悬赏 5  发布者:v8088f…… 给我留言  回答:(1)
一、本人在十几年前借给别人资金,这个人用于做生意,答应给利息,后期一直未能还钱,在2008年此人给我写了一个欠条以后就消失了。后来找到他当时居住的房子,结果让他给卖了。2010年10月2日起诉后,在2013年3月4日法院判决才给我,而且是在我N次的催要才给的,裁定书的日期是2011年11月25日,法官告诉我生效的日期就按我收到判决的日期算,这合理吗?一个民间借贷的案件需要用近三年的时间吗?
二、在收到判决后我向法官提出了这个问题,而这个法官接待我时的态度非常恶劣,对我吼完就走,事后我向该法院的纪检组长提出投诉这个法官,结果这个组长只在电话里接待我,根本就不让我见,而且打了几次电话后告诉我已经给我协调好了,这个法官会热情接待我的,结果我根本就再也找不到那个法官了。再找纪检组长的时候,纪检组长给我的答复是已经找这个法官给我协调了,她也没有办法了。我当时再电话里就问她这就是给投诉人的答复吗?结果她把电话就挂了。
       找不到人也没办法,就按这个时间申请执行了,但我找到了被告目前居住的地方,是在2007年左右买的。户主的名字是他女儿。当时被告借钱的时候他女儿还在上中学,买这个房子的时候他女儿也是在上大学的时候。也就是说他卖了自己的房子然后又买了一处房子,写的是他女儿的名字,目前他女儿还是未婚。而现在被告名下已无任何财产,如果法院执行的时候,被告无能力偿还的话,能否申请债务让他女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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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6-05 11:23
申请撤销赠与,然后执行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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