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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定不执行怎么办?

天津-南开区 06-05 23:02  悬赏 0  发布者:祁连山6 给我留言  回答:(2)
法院不予受理起诉的,必须出具裁定书,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这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但如果立案人就是不给出具裁定书,应该如何维护我们的起诉权利呢?对方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问题补充: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范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要求法院因不符合起诉条件不受理案件,也要出具裁定书,给当事人一个明确的说法,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

    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专家介绍,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法院工作人员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只是口头告知当事人,并不出具书面的裁定。而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但当事人由于没有裁定书,因而无法上诉,诉权受到侵害。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对此作出规定,要求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要作出裁定,这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一种保护。

    “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指导思想。为此,修正案草案还完善了开庭前的准备程序,分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法:一是对当事人没有争议,可以适用督促程序的,转入督促程序;二是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采取调解等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是根据案件性质,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是需要开庭审理的,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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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6-06 10:45
可以到检察院投诉。
回复时间: 2013-06-06 15:18
考虑去权力机关进行投诉或举报。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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