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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到期解除合同

重庆-南岸 06-05 23:33  悬赏 0  发布者:小鱼的小凤 给我留言  回答:(8)
我去年8月份进公司,试用期是3个月,今年3月份公司让我停职,第二天让我在一张纸条上签字,上面的内容是“因个人原因,自今日起不用上班”。请问:我并没有提出要离职,公司也没有和我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公司此举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我应当伸张哪些方面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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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6-05 23:43
可以申请仲裁
回复时间: 2013-06-05 23:48
可以拒绝签名,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3-06-05 23:49
公司违法。
回复时间: 2013-06-05 23:55
现在很多单位在强迫劳动者辞职时都喜欢用这些招数,为的就是节省一笔经济补偿金。你现在是转正员工,单位要想跟你解除合同须有正当理由,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这样的所谓“不用上班”字条,千万别签名。
追问:

但已经签了名怎么办?当时理解为停职的

回答:

这个只有起诉解决了 就看你打不打算走司法途径了

回复时间: 2013-06-06 07:25
不能签字     可以申请仲裁
回复时间: 2013-06-06 08:37
你好。
如果你已经签字了,就不好主张了。
回复时间: 2013-06-06 10:45
不用上班,显然是公司的口吻,就算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依然需支付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2013-06-06 11:33
公司的行为是为了规避风险,不支付相应的补偿金,你已经签字,就视为你是主动辞职,除非你有相反的证据可以证明是公司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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