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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标准

重庆 06-07 09:48  悬赏 0  发布者:149432……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们这里要建工厂需要拆迁我们的房屋,而我们这里是一条农村集镇上的老商业街,这里的居民都是靠经商为生,但是房屋产权都是办的农村集体土地的建房手续,现在拆迁不认可我们的商业性质,补偿不还门市,只是每个平方多补了200元的功能费,而我们的要求是要求还门市,请问我们的要求有没有发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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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6-07 09:49
补偿问题以当地公告为准
追问:

请问我们门市经营了几十年的也不是门市吗

回答:

不是说事实你做了什么就必须接受你这个是什么 很多情况事实不等于法律

回复时间: 2013-06-07 10:24
其实很简单,对方不同意你们的要求,你们可以不同意拆迁。现在的暴力拆迁都是违法行为。
回复时间: 2013-06-07 15:55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四条 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际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5%至2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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