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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

四川-成都 06-08 17:52  悬赏 0  发布者:143292……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是成都市的,我2002年3月结婚,户口是2004年12月以夫妻投靠迁至老公家,2004年6月中询儿子出生,我老公家是2005年7月拆迁的,2005年房屋拆迁是按照成土发(1993)123号文精神对农房拆迁,按照成都市政府第40号令规定签订房屋安置协议的,拆迁方是成华区青龙场集资改造办公室。我公公爸是工人当时安置的是27.05平方(说因他是工人)。但是原单位未分的房屋,原产权上写有工人数1人(修房时批一人的平方,拆迁安置时按半人安置???????)我儿子按全平方安置的(51平方/人),而我不能被安置,(我很困惑我和我家小孩都是2004年上户到我老公一个户口本上的为啥我孩子能安置而我不能):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五条 自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 《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2003年2月18日三、农转非人员配偶的住房安置及婚嫁生育人口住房安置的确认三)征地公告后,依法婚嫁、生育人口必须具有征地范围内正住户口,方可作为安置对象。其转非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以上是否充分说明,只要我们是通过依法婚嫁迁入的,且具有征地范围内的正住户口,就应当属于被安置对象。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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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6-09 09:02
你好!需要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来处理。
回复时间: 2013-06-09 12:32
补偿安置不合理可以委托律师依法维权
回复时间: 2013-06-09 15:40
你好,未达成补偿协议,强拆违法。各地补偿政策和标准不同。但是应当以市场价值为基准。如果补偿过低,明显不公平、不合理,建议聘请律师介入通过诉讼、复议、谈判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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