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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有法可依吗?

天津-南开区 06-09 17:44  悬赏 0  发布者:祁连山6 给我留言  回答:(3)
以下为《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七条 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已购买其他住房,需要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在征得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后,可以申请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而且规定了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的,申请人应该提供下列材料:包括置换双方签订的公有住房置换协议。可见,双方签订协议是可以置换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法院判决对方履行协议是有法可依的。那么,法院以公产房为由不受理,不是与《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七条不相符吗?

  
问题补充:
第七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已购买其他住房,需要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在征得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后,可以申请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

  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置换申请书;

  (四)配偶及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置换的书面证明;

  (五)承租人或者配偶及其与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子女、父母两年内(以发票日期为准)购买其他住房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发票;购买二手私产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发票;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和置换手续费发票;

  (六)置换双方签订的公有住房置换协议书;

  (七)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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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6-09 23:12
可以到检察院投诉。
回复时间: 2013-06-09 18:40
又在这里普法了?以你那么执着的自信,不用咨询律师。去给法院上一课法院就按你说的办了。如果法院与你的看法不一致,那法院都应该关门
追问:

你是在回避问题,你又怎么解释上述规定?

回答:

无需回避问题,只不过律师有权利选择给什么样的人解答问题而已

回复时间: 2013-06-10 19:47
去最高法院举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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