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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朋友借钱不还,联系不到人了

 06-18 21:37  悬赏 15  发布者:xuhail……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北京 回答:(2)
我一个哈尔滨的朋友,从2010年开始到2012年一共借了我39200元钱,2012年8月14日我让他给我补了张借条,还款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30日。借条上有借款人的身份证号,借款人签字并且按有手印。由于做生意被骗了,钱到现在也没还给我,今年四月联系了一次,说人在秦皇岛。从五月到现在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联系不上了。他没结婚,户口也是哈尔滨的集体户口,没有什么固定财产。原来有他妈妈的电话,现在也停止服务了。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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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6月19日 11时01分
你好,债务人为达到恶意逃债的目的而一去不返的现象经常发生,由于受诉讼时效的制约,往往会给债权人主张权利带来很大困难。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两条途径追计欠款。
第一条途径是,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第二条途径是,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
第三条途径是,如果担保人或保证人,可直接要求对方代替偿还。

建议你来电免费咨询我将详细为你解答。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您的详细解答,我正在尽量和他取得联系。如有必要,我会采纳您的意见,进行起诉。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6-19 16:42
财产保全诉讼解决,需要帮助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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