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人身损害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吴亮  毕丽荣  李保忠  陈建新  王景林  
该问题已关闭

请问民事诉讼时诉讼人是否可以在法院受理案件前聘请诉讼代理人?为什么?

陕西 01-10 09:46  悬赏 20  发布者:12343 给我留言  回答:(5)
某人对其父虐待,其父报案后,公安机关让其取保候审,并告知其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保护自己权利,其父对其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对此案审查后,认为其父提供的证据达不到充分程度,不满足自诉条件,裁定驳回自诉,其父不服,在诉讼代理人的帮助下再次提起自诉,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指派一名审判员独自审理此案,区人民法院宣读起诉书对被告进行询问,其供认不讳。由于其供认不讳,法院便未让其做最后陈述,在庭审结束前自诉人其父和其自行合解达成协议。由法院根据协议制作调节书交当事人签收。
请问,公安机关有哪些违法行为?为什么?
其父是否可以在法院受理案件前聘请诉讼代理人?为什么?
本案的法律程序是否合法?
法院的审理程序是否不当?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江西-九江]
  • 阎庆律师 VIP
  • 电话:13907029183九江
  • 45471积分
回复时间: 2009-01-10 13:50
没有不妥当的地方。
回复时间: 2009-01-10 16:48

 1、公安机关没有违法之处,虐待罪属于自诉犯罪。2、聘请代理人是其父的权利,没有问题。3、法院没有不当之处。
回复时间: 2009-01-10 21:23
1、公安机关没有违法之处,虐待罪属于自诉犯罪。2、聘请代理人是其父的权利,没有问题。3、法院没有不当之处。 
回复时间: 2009-01-13 23:09
1、没有违法行为,因为自诉案件是否起诉由当事人决定。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随时可以委托律师为其服务,因为法律有规定。3、和解是当事人的权利,法院无程序不妥。
回复时间: 2009-01-14 16:10
双方达成和解,法院制作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黑龙江黑河
山东聊城
辽宁沈阳
河北保定
安徽合肥
河北保定
浙江嘉兴
广西贵港
广东深圳
最佳律师解答
最新回复律师
黑龙江 黑河
人气:26215
山东 聊城
人气:210835
浙江 杭州
人气:97423
辽宁 沈阳
人气:620
河北 保定
人气:173759
安徽 合肥
人气:125565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