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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与学校纠纷
河北-廊坊 06-19 23:17 悬赏 25 发布者:wlzy_l…… 给我留言 回答:(0) 民事诉讼状
原告:罗XX、男、汉族,出于XX年X月X日,住四川省XX县XX镇XX村XX组,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
被告:四川省宜宾市XX县XX镇XX学校
法定代表人:张XX
电话:XXXXXXXXXXXX下
申请事项:
一、请求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12.5年(1989年9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
二、请求被告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三、请求依法判定被告支付从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400.00元。
四、请求被告给原告补缴在岗期间的全部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如不能补缴,请求被告向原告补偿所有社会保险费52460.00元。
1、1997年1月----2007年12月31日保险(430×120个月)=51600.00元
2、2010年1月2日的保险(430×2个月)=860.00元
五、补偿最低工资差额10960.00元
2008年1月1日----2月28日(450-400)×2=100.00元
2008/年3月1日----6月30日(450-200)×4=1000.00元
2007年1月1日----3月31日(400-220)×3=540.00元
2007年4月1日----12月31日(400-300)×9=900.00元
2006年1月1日----9月30日(280-220)×9=540.00元
2006年10月1日----12月31日(400-300)×3=300.00元
2005年1月1日----6月30日(280-170)×6=660.00元
2005年7月1日----12月31日(280-170)×6=660.00元
2004年1月1日—12月1日(270-150)×12=1440元
2003年1月1日—7月31日(230-150)×7=560元
2003年8月1日—12月31日(270—150)×5=960元
2002年1月1日—12月31日(230—150)×12=960
2001年月1日—6月30日(215—80)×6=810元
2001年月1日—12月31日(215—120)×6=570
2000年1月1日—12月31日(190—80)×12=1320元
六,请求补偿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费用25000元,(补偿2009年10月1日—10月31日原告在筠连县医院治疗脑溢血的一切 费25000.00元)
七、请求被告付给原告病期强行辞退赔偿金130000.00元(650×20年)。
以上合计:223820元
事实和理由:
本人自1989年9月起在被告单位代课,共计教龄20.5年,在工作期间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签过任何劳动合同,也没给原告缴齐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故按《劳动法》,被告应支付原告一年双倍工资,为原告缴纳在岗期未交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偿原告在岗期间的一切医疗费用,由于此期间原告在被告单位上任,被告未给原告缴纳医疗保险,故原告的医疗费用应由被告全部承担,被告强行辞退原告,按《劳动法》,原告在生病期间,是不能被辞退的,由于被告强行辞退生病中的原告,故应赔偿给原告被强行辞退之日1989年9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这段时间的工资。本人于2010年12月31号向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XX县仲裁委员会没有给予调解,只出具超时未审结案件证明书,故依法向XX县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诚请判定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金额贰拾贰万叁千捌佰贰拾元整。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XX
XX县劳动仲裁委员会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原告:罗XX、男、汉族,出于XX年X月X日,住四川省XX县XX镇XX村XX组,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
被告:四川省宜宾市XX县XX镇XX学校
法定代表人:张XX
电话:XXXXXXXXXXXX下
申请事项:
一、请求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12.5年(1989年9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
二、请求被告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三、请求依法判定被告支付从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400.00元。
四、请求被告给原告补缴在岗期间的全部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如不能补缴,请求被告向原告补偿所有社会保险费52460.00元。
1、1997年1月----2007年12月31日保险(430×120个月)=51600.00元
2、2010年1月2日的保险(430×2个月)=860.00元
五、补偿最低工资差额10960.00元
2008年1月1日----2月28日(450-400)×2=100.00元
2008/年3月1日----6月30日(450-200)×4=1000.00元
2007年1月1日----3月31日(400-220)×3=540.00元
2007年4月1日----12月31日(400-300)×9=900.00元
2006年1月1日----9月30日(280-220)×9=540.00元
2006年10月1日----12月31日(400-300)×3=300.00元
2005年1月1日----6月30日(280-170)×6=660.00元
2005年7月1日----12月31日(280-170)×6=660.00元
2004年1月1日—12月1日(270-150)×12=1440元
2003年1月1日—7月31日(230-150)×7=560元
2003年8月1日—12月31日(270—150)×5=960元
2002年1月1日—12月31日(230—150)×12=960
2001年月1日—6月30日(215—80)×6=810元
2001年月1日—12月31日(215—120)×6=570
2000年1月1日—12月31日(190—80)×12=1320元
六,请求补偿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费用25000元,(补偿2009年10月1日—10月31日原告在筠连县医院治疗脑溢血的一切 费25000.00元)
七、请求被告付给原告病期强行辞退赔偿金130000.00元(650×20年)。
以上合计:223820元
事实和理由:
本人自1989年9月起在被告单位代课,共计教龄20.5年,在工作期间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签过任何劳动合同,也没给原告缴齐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故按《劳动法》,被告应支付原告一年双倍工资,为原告缴纳在岗期未交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偿原告在岗期间的一切医疗费用,由于此期间原告在被告单位上任,被告未给原告缴纳医疗保险,故原告的医疗费用应由被告全部承担,被告强行辞退原告,按《劳动法》,原告在生病期间,是不能被辞退的,由于被告强行辞退生病中的原告,故应赔偿给原告被强行辞退之日1989年9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这段时间的工资。本人于2010年12月31号向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XX县仲裁委员会没有给予调解,只出具超时未审结案件证明书,故依法向XX县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诚请判定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金额贰拾贰万叁千捌佰贰拾元整。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XX
XX县劳动仲裁委员会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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