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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咨询(付款和交楼)

广东-清远 06-20 10:52  悬赏 0  发布者:sherry…… 给我留言  回答:(1)
律师,有个问题,我是6月2日签的认购书交了2万定金,认购合同约定7月2日前交清首付房款50%(含定金),半年后即2014年1月2日前付清所有房款。当时签订认购书的时候开放商口头说的交楼日期是2013年12月31日,但是他们现在的预售合同上约定的交楼日期是2014年6月30日(我在房管局网上下载该楼盘合同看到的),咨询开发商说是因为工程进度的问题将交楼日期延后。那请问,我是不是必须按认购书的约定付清首付和余款呢,即我付清房款后还不能收楼,会有什么风险吗?该如何规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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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6-20 10:58
可以要求退回定金。
追问:

因为挺喜欢这套房,就是购房意向很强,那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呢?
另外,补充协议的某一条款:该商品房交付期限届满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经验收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买受人不得因质量问题要求出卖人承担迟延交付责任。如该商品房交付验收期间存在不影响房屋使用功能的质量瑕疵,由出卖人按照质量保修规定准修,出卖人不承担迟延交楼等其他任何责任。如买受人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未在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付期限内办理该商品房接收手续的,不得要求出卖人承担商品房质量问题的损失责任。买受人所购买的商品房和已竣工备案之现房,买受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已对该商品房现状均已知悉并认可。买受人同意该商品房按现状交付,在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期限届满时与出卖人联系办理交接手续,出卖人不再书面另行通知,且买受人不得提出异议。
是不是不合理,该如何修改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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