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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解约

 06-22 13:11  悬赏 0  发布者:mengfp……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淄博 回答:(1)
各位好,我是12年毕业的一名研究生,毕业后回到了家乡沂源一家化工企业工作,当时进行了网签,去的第一天签定了一份实习期协议(不是正式劳动合同,不交五险一金),为三期月,协议为两份但企业当时并没给我们手中一份。并将档案和报到证交给了本县的人才交流中心。实习期结束后,当时承诺诺的住房公积金已经停交,加之我也不是很认同企业的一些文化,所以我就辞职了,但是企业要我们交会所发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说公司规定并且说我们的实习期协议有该条(我记得当时没有,时候也求证过几名同事他们要说没有,我们手中没有当时的协议)基本情况就是这样,我想问您一下,首先这份单独的实习期协议是否有效?二,即使有效,它的约束期限是多久,是否仅为我的实习期?(我实习期为三个月,我辞职时已经远超了实习期的期限)三,即使还在约束期限中,但是公司招聘的承诺不兑现,他应该承担多少责任?四,这种所谓回交所发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在是否合乎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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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山东-淄博]
  • 刘辉律师
  • 电话:13969349378
  • 8514积分
回复时间:2013年06月22日 22时20分
不符合法律规定,可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您的解答,祝您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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