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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商户租赁物被强拆,如何行政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安徽-宣城 06-22 15:15  悬赏 0  发布者:ngyzf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2年本人(次承租人)与安徽(宁国)威卡姆超市有限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人:宁国市商务局),租赁期限2012年6月30日---2014年6月30日,并交纳了第一年(2012年6月30日-2013年6月30日)全年租金和水电押金,2012年7月个体商户与安徽安徽(宁国)威卡姆超市有限公司就租赁合同签订《商铺租赁补充协议》:减免2013年7-8月2个月的租金,第二年交纳租金的时间:2013年8月1日---2013年8月15日。  租赁合同签订后,2012年7月本人及其他商户(共100多户)及时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工商局告知商户要提交经营地址证明:房产证原件或复印件文本。但房屋所有权人:宁国市商务局以安徽(宁国)威卡姆超市有限公司欠其租金为由拒绝向个体租赁商户提供经营地址证明。自此后个体租赁商户一直不能领取到营业执照被迫违法经营。期间本人考虑经营风险于2013年1月将商铺平价短期转租给他人(租期至2013年6月30日)。  2013年6月19日商务局、工商局和其他相关部门以个体商户违法经营为由强行执法将商场内商铺全部拆除,租赁物被损毁。之后本人到商务局要求损害赔偿,被“踢皮球”。(个体商户与安徽(宁国)威卡姆超市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赁物受租人有保管义务。租赁物遭损毁,个体商户被迫违约。)    房屋所有权人:宁国市商务局  第一承租人:安徽(宁国)威卡姆超市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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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6-22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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