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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湘人口函2007-65号文件法律效力的疑问

湖南-怀化 06-23 20:35  悬赏 10  发布者:公平正义10…… 给我留言  回答:(0)
尊敬的律师
    我是怀化市沅陵县凉水井镇砂子坳村一名普通群众党员,今天我村举行村支部换届选举,根据湘人口函2007-65号文件的规定,90年以后违反计生的不能列为候选人,但我镇的选举文件中选用“湘人口函2007-65号文件的规定为93年以后违反计生政策的不能列为候选人”,我村候选人罗立新同志在第一胎生育为一男孩后92年又生一男孩,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我想如果让一个对国家计生政策都敢违反的人来当我村每一行政领导的话,以后我们普通群众都以他为榜样的话,我们党的形象何在,还有谁来执行国家提出的计划生育政策。如果候选人确实是村里的致富带头人,或相当有能力能带动一方经济发展的我们也理解,况且在党员中也有比他更能干但别人以为有违反计生政策,其实没有违反的人。去年我村在选村民委员会委员时,就有因为违反计生政策而取消候选人资格的,为什么执行的时候有差异化,请问这种情况他能当村书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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