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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

 06-24 16:15  悬赏 0  发布者:张镇源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中山 回答:(2)
本人19岁在校学生读高二!在20013年4月分与朋友在某士多喝酒!然后和朋友发生争着!突然我看到了他想拿酒瓶打我但没打到我!我又随手在地下哪了一个碎了的酒瓶刺向对方的右面部!然后对方就报警!去到派出所后!相方和解了!我还赔了8000元给对方!对方还给我向派出所写了请愿书!然后派出所的警察和我说我被控告故意伤害罪因为对方的伤经过施法鉴定为达到轻伤!伤口为6.8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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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6月24日 16时26分
你这种情况可以争取免于刑事处罚甚至不起诉决定,具体事宜可以联系本人。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同意观点!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6-24 16:27
如果对方是轻伤以上的话,那你就麻烦,涉嫌故意伤害罪,积极赔偿争取减轻或者缓刑辩护。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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