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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实与现场并不符合,原告对村书记在土地投标上存有不服,对其孩子也就是本案中的被告先进行人身攻击,在

山东-威海 06-27 11:50  悬赏 0  发布者:孙梦唯 给我留言  回答:(0)
事实与理由:
  2013年4月5日上午8时许,原告与被告,在村北头因土地投标的问题发生争吵,被告将原告妻子推到在地,原告见状过去阻止,被告先从地上拾起石头朝原告脸上砸,随后又拿起一块砖头继续击打原告,造成原告鼻骨骨折,面部皮裂伤,原告于当日至文登整骨医院住院治疗。被告为未成年人,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原告的各项损失,其监护人与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203.65,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乘以10天=300元,误工费32869元除以12个月乘以2月=5478.16元,护理费8000元/月除以30天乘以10天=2666.67元,伤残赔偿金9446元/年乘以20年乘以百分之10=18892元,鉴定费21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恤金1000元,以上各项共计39840.48元;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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