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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运城 06-29 17:44  悬赏 20  发布者:姚国成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们是山西新星泵业有限公司股东,股东资格是根据《山西新星泵业有限公司章程》确定,并给我们颁发了股权证,确定每股金额为六万元(其中量化股2万元,增量股4万元);1997年11月公司成立后,有的股东在公司上班,有的股东由于各种原因不在公司上班;公司经营一年多后,不在公司上班的股东要求分红,公司答复经营亏损,无红利可分,监事会向公司提出要查账目,公司领导不让查。更为恶劣的是:公司因此逼这些人离岗,部分股东被逼无奈,先后拿上入股时的现金四万元离开公司;然而令人想不到的是,原董事会的三个董事为了达到侵吞其他股东在公司合法财产的目的,伪造转让协议、股东会议决定、章程修正案等,欺骗工商机关,将其他股东的股权(量化股)非法转移到他们名下,严重侵犯股东在公司的合法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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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6-29 17:49
答:可以按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原告是股东,被告是公司高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公司。
回复时间: 2013-06-29 20:06
可以起诉主张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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