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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怎么认定是否行贿罪?

 06-30 09:45  悬赏 0  发布者:齐天大圣19……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朝阳区 回答:(10)
通过朋友我认识了这个骗子,谎称认识局长并能给我办事,也带我见了局长。但见面时候并没有说有关办事的事,也没有给钱,我的钱是给这个骗子,并且立了字据说办不成退钱,现在事没办成,他却说我行贿,我能构成行贿吗?注意:这个骗子没有正式工作,只是说做生意以前认识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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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6月30日 09时58分
属于诈骗,可以报警。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6-30 09:48
你好!帮你办事的人是诈骗,你举报他就可以了。

有关行贿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2〕22号)

  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四条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第六条 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七条 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受委托直接办理单位行贿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知道的单位行贿行为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八条 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九条 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条 实施行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三)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
  (四)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一条 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
  因行贿犯罪取得财产性利益以外的经营资格、资质或者职务晋升等其他不正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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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6-30 09:49
不构成行贿罪
回复时间: 2013-06-30 09:50
不构成行贿,你可以要求中间人退还所有费用,作为债务处理即可。
债务已经到期的情况下,你可以要求对方立即归还欠款和利息,如果有因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对方一并赔偿。
民间借贷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约定利息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没有约定利息的,可以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对方同意即可。但如果对方不同意,那么实践中法院通常不会支持.
对于欠款追讨有很多途径,比如与对方进行协商,要求支付,协商是做好的办法.
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委托律师向对方发律师函。律师函可以对债务人起到催告和警示的作用,催促对方及时还款,承担违约责任等,比起司法途径要便捷许多,但律师函没有强制性,如果对方拒不归还,最终还是需要提起诉讼。
如果找不到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公告送达缺席判决,你取得胜诉判决后可以向法院提供对方财产线索,如对方名下的车辆、房屋或存款等,申请强制执行,冻结拍卖上述财产,用来偿还你的债务。
有欠条的可以使用欠条作为证据,没有欠条可以使用其他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欠款事实和欠款金额即可。
债权债务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起诉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通常是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法院。
当然,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如果你有需要可以拨打我的电话,为你进行免费咨询,以便根据本案细节做出更准确的解答。
回复时间: 2013-06-30 10:25
可以起诉对方返还
回复时间: 2013-06-30 11:17
1、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层面看,不构成行贿罪,因为给予财物的对象不是行贿罪的客体,此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有可能成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对方构成诈骗罪。本案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回复时间: 2013-06-30 13:45
并没有实际行贿的行为的,不构成行贿罪。
对方的行为定性要看他是否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企图骗取你财物的意图和行为,如果有的话可能构成诈骗罪,且数额较大,可以报警处理;如果他没有欺骗行为或者确实找局长帮忙办事了只是没有办成的,不构成诈骗罪,但是你可以依据订立的合同要求其返还钱财,这个时候你可能构成贿赂。
行贿罪(crimeofofferingbribes),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你可以对照看你是否构成。
局长是肯定不会承认的,但是要注意的是,你构成行贿罪的话,他就是共犯,你可以向其说明情况。
回复时间: 2013-06-30 16:04
据你描述的情况,并不构成行贿,对于相关的财务,可以要求返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回复时间: 2013-07-01 15:37
可以举报的
回复时间: 2013-07-01 18:54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2〕22号)

  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四条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第六条 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七条 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受委托直接办理单位行贿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知道的单位行贿行为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八条 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九条 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条 实施行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三)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
  (四)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一条 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
  因行贿犯罪取得财产性利益以外的经营资格、资质或者职务晋升等其他不正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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