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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

江苏-苏州 06-30 20:22  悬赏 0  发布者:caiwub…… 给我留言  回答:(3)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2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经付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3(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这样如果房价款式60万的话,交付期限是2012年9月30日前,开发商应该赔付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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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6-30 21:16
可以为你一一计算。
追问:

那麻烦你帮我计算一下,谢谢!
到现在还没有交房,如果算到2013年7月1日的话,我大概算了下48600(一个月算30天)。

不超过90天,按照万分之二,也就是如果90天,那就是60万*0.0002*90天=10800元。
超过90天,比如算到7月1日,就是9个月,那应该是60万*0.0003*270天=48600元。

(不作累加)的意思,不是下面这样算的吧?9个月的话,减去90天,就是6个月,然后60万*0.0003*180天=32400,或者按照90天,万分之二,这两个里面选一个,我觉的这样做不对吧。
请刘律师帮忙分析下。

回答:

根据你的合同的总体内容计算。

回复时间: 2013-07-02 07:23
这样的话你们可以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12000元的违约金。
如果你们要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48600元的违约金(计算至13年6月30日,如果仍不交付,违约金继续增加)。
回复时间: 2013-07-04 13:21
可以自己根据合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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