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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单位无故延长工作时间

 07-01 19:29  悬赏 20  发布者:小明好苦逼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海淀区 回答:(7)
工作单位突然将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延长到60小时(6天10小时),并且说不接受的人都要离职,请问作为普通员工应该怎么处理?(除了离职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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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7月01日 19时47分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员工有权拒绝这种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情形,也有权拒绝加班,如果单位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的哈,又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以,你可以根据这些规定要求单位支付你双倍经济补偿。
其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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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7-01 20:05
影响员工健康的,有权拒绝,有加班费。
影响员工健康或不支付加班费的, 员工有权随时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2013-07-01 20:18
您好,搜集证据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3-07-01 20:23
可以要求按照合同执行
回复时间: 2013-07-01 21:03
您好,单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您有权拒绝。
回复时间: 2013-07-01 21:03
协商不成应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回复时间: 2013-07-01 21:27
加班可以要求加班费,如果加班时间过长,可以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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