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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继母子关系

北京-朝阳区 07-01 21:21  悬赏 0  发布者:xueqiu…… 给我留言  回答:(0)
原告与被告系继母子关系。原告与被告生父(已故)于1976年结婚后生有一女。以后才得知丈夫(已故)在老家与前妻还有一个儿子即被告,当时已5岁,1993年参加工作后在外居住单过,以后又买房结婚。原告与被告的关系一直不好。1994年原告与其丈夫岳(已故)及女儿三口搬到现在的住房北京市朝阳区外馆西街一号楼东门202室公产房内(该房使用面积43平方米),由(已故)承租2010年8月25日岳去世,该房屋使用权证随之丢失。原告找到房管所要求补办房本并变更承租人由原告承租,房管站告知变更承租人须由户口本上所有人签字同意才能办理,原告找到被告,被告不同意去房管所签字,反而拿出一份协议要求原告签字同意,否则不同意办理变更承租人。协议主要内容为:被告一家三口(被告、孩子、妻子)进住原告现在的住房,其孩子要就近入学,成为该房共同居住人。
  原告认为:原被告关系一直不好,又长期不在一起共同生活,且被告自参加工作至今没有给原告赡养费,现在被告一家三口要求进住原告仅43平米的房屋,会严重影响被告的正常生活,不利于原告的生活健康,是对原告的侵害。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解除继母子关系,请求人民法院判准原告诉求。
问题补充:
由于不会操作,顾没有写完就发表了,现在就是想问这种关系能解除继母子关系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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