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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定》第79条是不是有问题

 07-04 00:15  悬赏 0  发布者:yangji……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北京 回答:(5)
《证据规定》第79条是不是有问题

《证据规定》第79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案情:甲向乙借款时,乙要求甲写一张借条,写的有些不工整,乙要求再写一张。于是,甲又写了一改,随即将写的草稿扔进了纸篓。借款到期后,甲向乙归还了借款,随即要求乙撕掉了借条。不料三个月后,乙又拿着当初甲扔进纸篓的借条草稿,再次向甲索要借款。并起诉到法院。

法庭上甲出示了还款时撕掉的借条,及当时现场的录相,证人证言等。及时揭穿了乙伪造事实的行为。乙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也确认了亲手撕掉的借条和录相的事实,并承认向法院出示的借条是捡到的。到此,本应该事实清楚,真相大白。但法官还是做出了甲向乙再次还款判决。

理由是,乙出示的借条是真实的,依法甲必须向乙还款。乙亲手撕掉借条和录相只反应的是道德行为,无法律依据,不属伪造证据,伪造证据是以假乱真,而乙是以真乱真。即使法官看出来了乙出示的借条是以真乱真,法官也没办法。

特别是更荒谬的,判决书中竟只字未提甲提供的证据,甲质问法官,为什么判决书中不写入甲与乙自认的证据。法官列出了《证据规定》第79条,称双方认可的证据,可以不写入判决书。细看这条规定还真是这么写的。

能够证明双方自认事实的确不用写入裁判书,而证明虚假事实的确能够写入裁判书。这条规定是不是有问题?

请教怎么解释这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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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北京-朝阳区]
  • 赵江涛律师
  • 电话:13031008678(电话同微信)
  • 905900积分
回复时间:2013年07月04日 17时49分
如果你对判决有异议的可以在上诉期内上诉,否则判决生效的,应当执行。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7-04 09:31
第七十九条 【心证在裁判文书中的公开】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采纳证据的理由必须公开的规定。在裁判文书中写明证据取舍的理由,是应该写明法官依据哪些证据规则对证据效力作出了何种评判。

至于为什么双方都同意的证据不在判决书中写,是因为双方都同意的证据就是有效的证据,不需要法官对其作出是否采纳的判定,也就无需在判决书中写采纳与否的理由。
回复时间: 2013-07-04 09:40
你对判决有异议的可以在上诉期内上诉,否则判决生效的,应当执行。
回复时间: 2013-07-04 10:11
您好!如果你对判决有异议的可以在上诉期内上诉,否则判决生效的,应当执行。
回复时间: 2013-07-04 10:47
乙在法庭上对于自己伪造证据以及甲还款的事实已经做出了自认,法院不应当判决甲还须再向乙还款,如果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在上诉期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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