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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的优先权

广东-汕头 07-05 10:18  悬赏 0  发布者:陈钦卫 给我留言  回答:(5)
公司章程中有股东会对股东向外转让出资作决议。股东对外转让出资经股东会以72%表决权通过且股东过半数同意,又过60天期限,其他股东还能主张优先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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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7-05 10:24
通过了股东大会,应该履行,不能反悔。
回复时间: 2013-07-05 10:39
优先权主张时效已过
回复时间: 2013-07-05 11:46
你好,已过优先权主张时效。
回复时间: 2013-07-05 14:07
过60天,其他股东不能主张优先权。
回复时间: 2013-07-09 18:05
你好,股东会的决议已经生效。
其他股东还是有优先购买权的。
请参考公司法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72条第三款,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你们股东会出了决议,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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