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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通过行政诉讼,要求淄博市两级法院应承担责任?

山东-莱芜 07-07 11:38  悬赏 0  发布者:夏天的冰雪 给我留言  回答:(1)
2009年6月25日,原告因买卖合同纠纷在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淄博高新区法院)起诉淄博崇泰塑编有限公司,经淄博高新区法院三次判决,原告三次上诉,历时三年两个月,2012年8月14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淄博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其间,2009年10月19日淄博高新区法院作出(2009)新商初字第264号判决,居然不顾案件事实,违反“谁主张谁举证”基本原则;2010年6月3日淄博中院作出(2010)淄商终字第43号裁定,违反民诉法二审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之规定; 2011年6月28日淄博高新区法院作出(2010)新商重字第3号判决,居然违反基本常识和逻辑推理的基本原则,违反法律规定的基本精神,规避案件事实; 2011年9月29日,淄博中院作出2011淄商终字第412号裁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规定;2012年4月11日淄博高新区法院作出(2011)新商重字第7号判决再次违反法律规定的基本精神。
法院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人们渴望的司法灵魂,也是法院行使司法权的唯一标准,淄博市两级法院肆意地突破了正义的防线,使神圣的司法权儿戏化!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法治的基本原则,淄博市两级法院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拿原告的诉讼权益当儿戏,法律之严肃性、公正性何在?显然,淄博市两级法院“故意违法”制造缠诉案,是在戏弄原告,增加了原告的诉讼成本和精神上的压力,充当淄博崇泰塑编有限公司保护伞。因此请问:淄博市两级法院违法办案是否应承担责任?能否要求淄博市两级法院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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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7-16 22:07
法院如果在处理案件中存在不公正现象,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
追问:

我也是莱芜的,首先感谢老乡的律师。问题是淄博市两级法院明显的公然抗法,长达三年两个月的诉讼导致了有效法律文书不能彻底执行,淄博市两级法院违法办案应承担什么责任?应该不应该赔偿我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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