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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不等同受到过刑事处罚
07-07 13:43 悬赏 0 发布者:cnslwz 给我留言 地区:贵州-黔南 回答:(3)如果说被判处缓刑等同于被刑事处罚过,那“缓”刑的意义何在?
要知道,我国的法律精神,不单是“惩治”,还有“救赎”成分在内的。
对那些因一时之错,触犯了法律,但所犯罪行较轻(不至危害社会),能够取得受害人谅解、能够积极认罪、悔罪的缓刑期满并经过考验(察)的人员,我们又有什么理由不给他们成为正常公民的机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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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确给每个人的机会都是平等的。
但您的这个结论是从司法角度上,还是从社会现实角度上得出的?
如果从司法角度上,那我可以拿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缓刑的司法解释,来对缓刑作出定义。即:缓刑本身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判刑人的一种考验期限。
如果从现实社会角度上说,有些犯罪却是值得同情的。
缓刑并非是导致社会不公的产物,滥用缓刑才是。所以,我们不该极端的去质疑缓刑的设立是否公正,而该是去质疑法官们是否公正、严谨地运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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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您参考一下效率级别为:司法释法;有效性为: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已变更)关于判处有徒期刑缓刑仍留在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中,对于缓刑的司法解释是:“缓刑本身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判刑人的一种考验期限。”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问题的电话答复》中,对于缓刑的定义。即:根据刑法规定,缓刑是在一定考验期限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实际上并没有执行过原判的有期徒刑刑罚;加之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犯罪情节较轻和有悔罪表现,因其不致再危害社会才适用缓刑。所以,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可不作累犯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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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缓刑本身不是刑罚的一种,而是对被判处人的一种考验期限”。请参考:有效性为: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已变更)关于判处有徒期刑缓刑仍留在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中,关于缓刑的司法解释。
正因如此,所以我的理解是:
1.缓刑就是刑事处罚暂不执行的简称,是对被判处人员的考验期限,并不是刑罚的一种。对被判暂缓执行刑罚的人员来说,是附条件的接受法律授权的考察机构进行考验。
2.缓刑附条件执行的“所附条件”,是缓刑考验期内,要求被考察罪犯作出必须遵守的一种纪律性制约。是司法机关对被考察罪犯在考验期内作出是否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新罪并处的主要依据。缓刑的附条件执行过程,并非是罪犯在考验期内被执行刑罚的惩治过程,而是罪犯在考验期内,必须遵守制约、接受法定考验机构考察,通过良好表现来达到免予被执行原判刑罚的过程。所以,无论于法、于理,把缓刑当作刑事处罚都是不正确的。
有些人还把缓刑理解为:“在监外执行刑罚”,这更是大错特错。
你的理解是错的。
唐律师,您关于“缓刑是刑事处罚”的依据在哪里?
当然,您有您作为中国律师固有的刻板,所以我尊重您的观念,但并不认同您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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