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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注销的开发商发警告强制收回房屋,住户如何维权

山东-济宁 07-08 16:34  悬赏 0  发布者:fwjfzx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们2007年初在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全款从邹城市兰图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天泰南区的商品房,签定购房合同,加盖的邹城市兰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及法人代表的印章。2007年下半年由于房产开发公司涉嫌违法开发商逃匿,该公司已被注销。2013年7月7日收到兰图房地产开发公司发给的警告:“经本公司核查,从未与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属于我开发商邹城市兰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房管局、房管所备案自用房屋,你居住本房屋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限期你在3日内搬离本房屋,并自你居住本房屋之日起交纳房屋占用费1000元/月。逾期如不搬离本房屋,本公司将采用强制手段收回本房屋。”我们住户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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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7-08 19:09
你好,你们的合同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该公司已经注销,其发出的警告无效;如果强制收房,可以报警;然后,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你们的合同有效。
我的补充: 2013-07-08 19:10
事情比较复杂,建议问题律师协助你们处理,如需帮助,电话联系。
我的补充: 2013-07-08 19:12
委托律师
回复时间: 2013-07-08 16:46
您可以起诉要求履行合同
回复时间: 2013-07-10 11:03
你们签订的购房合同有限  虽然公司被注销但之前签订的合同照样有效  公司单方面的解除合同是无效的  你可以起诉对方违约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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