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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被批捕后的侦查期限

 07-10 08:47  悬赏 0  发布者:hhs007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北京 回答:(19)
请问被批捕后侦查期限是一次就2个月,还是每次一个月,往后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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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7月10日 08时52分
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但是批捕后,时间就可以延长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7-10 08:53
侦查期限最长七个月。退回补充侦查的是每次一个月,最多两次。
回复时间: 2013-07-10 08:53
补充侦查最多为两次,时间每次大概在一个半月左右,具体要看什么类别的案件,如需详细咨询来电详谈
回复时间: 2013-07-10 08:54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回复时间: 2013-07-10 08:55
被批捕后在公安阶段还可羁押俩月
回复时间: 2013-07-10 09: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
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
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
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
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
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
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
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
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
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起诉。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下列案件在本上述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回复时间: 2013-07-10 09:21
被逮捕后再侦查的应该是补充侦查,你说的应该就是补充侦查的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这里的是每次在1个月以内。
回复时间: 2013-07-10 09:34
您好,这个是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而定!
回复时间: 2013-07-10 09:42
你好,可以延长的。
回复时间: 2013-07-10 09:43
侦查羁押期限具体依据不同的情况。
回复时间: 2013-07-10 09:52
补充侦查期限为1个月,最多可以补充侦查两次
回复时间: 2013-07-10 09:53
你好,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回复时间: 2013-07-10 10:00
一般两个月。
回复时间: 2013-07-10 10:27
批捕后就是两个月,除非极特殊案件。
回复时间: 2013-07-10 10:38
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
回复时间: 2013-07-10 14:21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回复时间: 2013-07-10 15:18
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但是批捕后,时间就可以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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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7-10 21:22
您好,可以延期。
回复时间: 2013-07-10 22: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
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
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
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
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
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
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
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
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
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起诉。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下列案件在本上述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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