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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能否干涉民事合同

 07-10 10:37  悬赏 0  发布者:黄劲宇 给我留言 地区:福建-福建 回答:(3)
监狱农场和自然人王某签订山地租赁合同(山地位于风景名胜区内),其中第4条规定:“承租方在承租山地使用权范围内进行种植活动,不得改变山地原貌,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抛荒。否则,出租方有权按违约终止合同。”现承租人将果园改种茶,砍伐承租山地内的松树、杉树数十株,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欲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是否要提起合同无效之诉,还是可以依《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直接处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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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7月10日 10时58分
风景管理部门不能对合同无效主张权利,有合同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处理。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经过提问,阅读回答的积累,我对合同法和行政法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7-10 10:41
可以要求终止合同
追问:

请问作为第三人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是否要以终止合同为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谢谢!

回复时间: 2013-07-10 10:51
本案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风景区管理机构不是合同相对方不能提起合同无效之诉,应由监狱农场提出。风景区管理机构可以行使部门规章赋予的行政管理权。
追问:

谢谢!那就是说风景区管理机构可以直接依法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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