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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都以“相邻权通行纠纷”来定案,法院对案件的定性合适吗?

广西-玉林 07-10 20:18  悬赏 0  发布者:一支玫瑰08…… 给我留言  回答:(0)
原告唯一出入的历史公共通道被别人(两个被告,一个是邻居,另一个不是邻居,另一个一直以来在争议现场上没有任何建筑物和构建物)强行侵占建房使用,现在原告无法正常出入通行,给原告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的影响。原告把被告诉至法院,法院在一审、二审、高院再审都以相邻权通行纠纷来定案(原通道的土地是村里规划的公共用地,属于公共通道,不属于被告所有)。现在原告无路出入通行,高级法院反而裁定要求原告自拆自己的房屋改造房门,从别人的房屋后面水沟出入。
   因为一审、二审、再审原告都没有聘请律师辩护,法院定性是相邻权通行纠纷是否合适?符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法院定性不合适,现在原告想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以什么案由来申请合适?
   现在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书都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不以客观事实办案,存在故意歪曲客观事实枉法办案的行为,法官这样办案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吗?
    现在原告需要聘请专业律师,那位律师愿意请电话联系1807755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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