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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关于拆迁赔偿

重庆-南岸 07-11 00:21  悬赏 25  发布者:jpvsky…… 给我留言  回答:(5)
我父亲是一名退休职工。以前单位分的房子。都住了20年了。后来单位破产了,好象当时要求买断房子(因为父亲当时没那么多钱就没买)现在产权由房管局代管。如果拆迁的话,我父亲能得到补偿吗???有权利要求安置房吗???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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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7-11 11:12
您好!
直管的共有住房,在拆迁时,没有条件的可以要求货币补偿安置,否则可以房屋置换。
详情可来电来访。
回复时间: 2013-07-11 00:31
可以要求。
回复时间: 2013-07-11 00:49
按照当地拆迁政策处理
回复时间: 2013-07-11 06:43
1.直管公有住房。拆迁时,有条件的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无条件的实行货币补偿安置,货币补偿费按产权人与承租人3︰7的比例分配。承租人系低保家庭的,不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如本人自愿书面申请选择货币补偿且保证不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可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2.非住宅直管公房。拆迁时,原则上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对确无条件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实行货币补偿安置,货币补偿费按产权人与承租人7:3的比例分配。
回复时间: 2013-07-11 20:19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四条 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  第五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际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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