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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

福建-南平 07-11 21:03  悬赏 0  发布者:冬之蔓延 给我留言  回答:(0)
2009年A在某开发公司预售的楼盘订了一套一百多平市场价为2000/平的房子。已交了10万现金,开发商承诺一年半之后予以交房,让A一年半之後再交余额。2010年,房子盖好之后开发商说由于盖楼违规有关政府部门不予办理房产证登记,对于新房子不予牵电送水。开发商说,要麽就這樣住牵高价電,要麼就退回10万,再给予按2010年当地银行利息补偿。可是,2010年当地房价已經上涨了50%。有没有可能按2010年与2009年的差价补偿?
  房子到了现在,也還是停滞在那。如果今年予以正常交房,剩下的余款是要按2009年的房价来算,還是2013年的当地房价来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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