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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停薪留职期间单位未给予社会保险金

天津 07-13 16:54  悬赏 0  发布者:wcf197…… 给我留言  回答:(3)
本人于1989年10月被县劳动局分配到县粮食局二粮店工作,职工身份全民所有制工人。停薪留职原因主要是解决本人和丈夫分居两地问题,1992年起本人和单位签订了停薪留职手续时间是1992年8月至1994年8月1日至。协议第三项内容:停薪留职期间不发工资,并要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因此1992年8月至1998年12月期间其本人分别按年度向企业缴纳管理费3614.04元,(注:1993年二粮店与粮油收储公司合并)2000年8月本人与粮油收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本企业以过期的食物折价的形式,支付每一年1000元的经济补偿金1.5万元。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原单位与粮油收储公司未给本人缴纳社会保险金。本人多次上访到原单位要求单位缴纳在停薪留职期间:1992年至2000年社会保险金,但单位领导说停薪留职就是劳动合同的终止,中止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力和义务关系,单位没有承担本人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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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7-13 19:18
仲裁解决
回复时间: 2013-07-13 21:37
早过时效了,单位有无义务已经没有讨论的必要了,不会支持了不用再纠结了
回复时间: 2013-07-13 21:44
可以到劳动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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