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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瓷砖被以次充好,我应该如何挽回损失?

江苏-常州 07-16 01:18  悬赏 10  发布者:hnqm11…… 给我留言  回答:(3)
上个月去某家知名品牌陶瓷店买瓷砖,当时看中一款瓷砖还价后100一块成交,但销售人员说次型号货不多,推荐一款除了多了一道红色纹路的其他都一样款式的瓷砖成交价位120,在店里拿两款仔细对比后发现确实除了红色纹路外色泽材质没差别。最后我买了部分100元款的,还有大约20000万多元的120元款式的。但是过几天收到货后把瓷砖贴好发现,带红色纹路那款与当时看的材质来看差距实在太大了,釉面暗黄无光泽,连厚度和反面颜色都与在店里做样品的瓷砖完全不同。就这样被无良商家欺骗了,据一位多年做瓷砖的鉴定差价在万元以上,请问我该如何挽回我的损失?商家此行为触犯什么法律,要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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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7-16 09:06
1、商家提供的瓷砖存在以次充好的嫌疑,可以要求进行更换;
2、商家的行为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如有疑问,可电联或面谈律师。

法条参考:
《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回复时间: 2013-07-16 21:09
您好,商家提供的瓷砖存在以次充好的嫌疑,可以要求进行更换;商家的行为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回复时间: 2013-07-19 12:06
商家提供的瓷砖存在以次充好的嫌疑,可以要求进行更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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