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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请教一个协议写法问题

 07-16 09:47  悬赏 100  发布者:离婚咨询者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珠海 回答:(3)
下面的协议文本:
    乙方将儿子接到乙方家或乙方父母家期间,乙方必须对在此期间儿子所发

生的意外伤害及对他人权益产生的侵害负全责。
其中,“乙方将儿子接到乙方家或乙方父母家期间”这一写法是否已包括了所有

乙方将儿子带离甲方家,不在甲方监护范围的情况?这样写会不会导致这样的

一种情况发生:如果乙方只是带儿子到外地玩,而不是到乙方家或乙方父母家

,这期间儿子所发生的意外伤害及对他人权益产生的侵害责任认定是否不能适

用于此协议约定,乙方因此可不因此协议约定负全责(或者说乙方可因此免责

)?要想避免这种问题,这段文字应该如何写更好或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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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7月16日 10时30分
协议修订需要从哪一方考虑,甲方和乙方所想要的要求肯定是不一样,所以你首先要说明代表的是哪一方?
追问:

你好.我是甲方,请指教.

回答:

自乙方将儿子接走之时起至乙方将儿子送回甲方之时止,由乙方履行儿子的监护责任。乙方必须对在此期间儿子所发生的意外伤害及对他人权益产生的侵害承担全部责任,若甲方由此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追问:

你的写法写得很专业,很符合我的想法。谢谢你。另外,想问一下,那么,把甲方(为抚养方)的相应责任写成以下文本是否可以?有什么问题或不利之处吗:
儿子在与甲方生活期间(乙方将儿子接走之时起至乙方将儿子送回甲方之时止的期间除外)甲方必须对儿子所发生的意外伤害及对他人权益产生的侵害负全责。
主要是“乙方将儿子接走之时起至乙方将儿子送回甲方之时止的期间除外”这段文字是否把这一段时间定义正确了(不生歧义)?是否符合法律文书规范?谢谢指教。

回答:

作为获得孩子监护权的一方,除了乙方接走孩子这段时间以外的其他时间的监护责任是法定的,无需就此另行书面约定。

追问:

你说得很正确。只是乙方为了心理平衡固执地要写上。不想与乙方争论了。现在主要是想问一下:“乙方将儿子接走之时起至乙方将儿子送回甲方之时止的期间除外”这段文字是否把乙方接走孩子这段时间说得准确了?这样的写法是否符合法律文书规范(不会产生歧义)?

回答:

可以,没有歧义

追问:

谢谢。最后想请教一下,在你提供的写法的前面是否有必要加上一句:乙方每次探视儿子时。即写成:乙方每次探视儿子时,自乙方将儿子接走之时起至乙方将儿子送回甲方之时止,由乙方履行儿子的监护责任。乙方必须对在此期间儿子所发生的意外伤害及对他人权益产生的侵害承担全部责任,若甲方由此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虽然没有坚持回答完问题,但你的回复确实是最好的。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7-16 10:03
委托律师代书
回复时间: 2013-07-23 10:48
可以委托律师代写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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